商则法评|仲裁文书被申请撤销,如何应对?


裁决书一经作出即生效,并不像一审程序有上诉的机会。故一般债权人在取得仲裁文书后,会立即申请强制执行,不必经过诉讼程序中的“上诉期”。但部分债务人,为了拖延执行或认为裁决不公,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份裁决。


一、人民法院对撤销仲裁案件的审查范围

出于对仲裁委的尊重,保障仲裁的独立性,法院并不会再对仲裁程序中的证据认定、法律适用、裁量范围进行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法院仅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除以上内容外,人民法院不对仲裁委的实体认定进行审查。如果申请人仅认为仲裁委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则不在撤销仲裁程序中的审查范围。故债权人在收到债务人申请撤销仲裁的通知后,应注重辨别其申请事项中,是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几种情形之一,针对性的作出抗辩。


二、撤销仲裁程序对强制执行程序的影响

在债务人申请撤销仲裁时,债权人往往已经申请强制执行,面对程序上的不确定性,执行法院又该如何处理呢?依据仲裁法第六十四条,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但这里的中止执行,并非彻底结束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已经执行到位的财产不会执行回转,已经查封的财产继续查封,待撤销仲裁程序结束之后再决定如何执行。


三、撤销仲裁程序的结果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如出现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几种情形的,法院可以撤销该仲裁裁决。但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实践中,撤销一份生效仲裁裁决的难度较大,即使出现了撤销仲裁的法定事由,法院也尽可能的希望仲裁委可以重新仲裁,以此节约诉讼资源。


四、重新仲裁程序对执行程序的影响

前文已述,申请撤销仲裁期间,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仲裁委接受重新仲裁后,法院的撤销仲裁程序将裁定终结,因此撤销仲裁程序结束后,重新仲裁审理期间执行程序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要明确的是,诸如北京仲裁委等机构,其仲裁规则中并无规定重新仲裁程序的审限、送达、仲裁庭的组成等内容,几乎在仲裁规则中不存在“重新仲裁”的概念。因此,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各地仲裁规则中,至少对于重新仲裁程序对执行程序的影响这一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很多执行法官亦很少遇到该情形。但笔者认为,进入重新仲裁程序后,执行程序无需彻底结束并解除对财产的限制措施,而是参照撤销仲裁程序对执行的影响,暂时中止(暂停)执行程序即可。待重新仲裁出具新的结果,在新的结果基础上恢复执行。理由如下:

1.从文义上理解,仲裁法第6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仲裁法解释”)第22条以及若干规定第20条的规定,均不能作为重新仲裁的情况下原仲裁裁决应被撤销或视为无效的法律依据。即无法律规定重新仲裁后原仲裁文书应被撤销或视为无效。

2.重新仲裁的裁决并非新的裁决。重新仲裁的目的是纠正原仲裁程序中的缺陷和错误,对于原裁决中没有问题的部分没有必要进行修正,因此原裁决和新裁决的作出不应被解释为两个不同的仲裁程序。

3.如一方当事人认为该仲裁文书不应当执行,应当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既然对于是否继续执行的问题已经在该程序中得到解决,则重新仲裁程序就不应当成为阻碍执行的理由。

 

另外,在重新仲裁程序中,虽无明确法律规定,但据笔者与北京仲裁委交流,重新仲裁程序无需就原有的仲裁请求重新缴纳仲裁费,也无需经历送达、答辩阶段,新的仲裁庭尽量会与原仲裁庭成员保持一致。

最后,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尽快就重新仲裁程序完善规定,弥补现有的立法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