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S先生与深圳某供应链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案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

最高额担保合同中对应的主债权不存在,则相应担保责任亦不存在。


一、基本案情

本案为保理协议、最高额担保等相关的保证合同纠纷。2023年3月,S先生被深圳某供应链公司起诉,要求S先生依据保理关系,向其偿还本金600万元,并自2017年7月19日起按照15%的利率支付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额担保合同》有效,S先生应按约承担还款责任。

 

二、代理经过

S先生收到一审判决后对判项不服,委托本所律师团队代理二审。本所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全面梳理案件,提出如下主张。

1、本案600万是案外人公司一依据 《委托贷款协议》向案外人公司二发放的银行贷款,借款和还款都发生在案外人公司一和案外人公司二之间,这600万贷款对应的破产债权也已经被破产管理人认定属于案外人公司一。

S先生虽是案外人公司二的股东,但股东和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的,600万贷款与S先生没有任何关系,该贷款项下也并无自然人担保,S先生对这600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2、深圳某供应链公司依据《保理协议》提起诉讼,但案涉各方实际履行的系另一份《保理协议》。在主合同未履行的情况下,主债权并不存在,S先生亦不需要为不存在的主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三、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未查清关键事实,S先生的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2024年8月30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粤03民终28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深圳某供应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且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深圳某供应链公司承担。 

经过计算,商则团队通过二审程序,共为S先生挽回损失一千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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