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某合作社与某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案


审理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

建筑物未经验收提前交付的,承包人仍应对主体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一、基本案情

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1年5月,某合作社与某工程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某工程公司为某合作社承建仓储大库。

该仓库主体建成后未经验收,某工程公司便交付至发包方某合作社使用,仓库收尾由某合作社完成。当年年底下雪,仓库出现坍塌。

故某合作社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某工程公司修复仓库或赔偿修复费用。某合作社申请司法鉴定,鉴定结果修复费用为一百余万元。

 

二、代理经过

商则团队代理某合作社后,与某合作社一一梳理案情,并准备证据提交。

庭审中,某工程公司抗辩司法鉴定意见书没有鉴定地基部分,且建筑材料是按照某合作社的要求购买的,故某工程公司不应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根据某工程公司的辩论意见,商则团队在开庭后向法院申请查阅某工程公司与材料商的微信订货记录,并在代理意见中详细载明某工程公司私自更换材料的事实。后将做好标记后与代理意见提交至法院。

 

三、处理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合作社的诉讼请求确有道理,应予支持,被告某工程公司的抗辩无事实及理由依据。2024年8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作出(2023)内0782民初28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某工程公司向某合作社支付100余万元修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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