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某影视制作公司与某互娱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案
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20年8月,甲方某互娱公司与乙方某影视制作公司、丙方李先生签订《电视剧联合投资协议书》,约定某互娱公司投资1400万,占该剧投资比例10%。
同时该协议约定若2020年12月31日前某互娱公司收到的该剧可分配收入未达到投资款20%收益及投资款本金合计,某影视制作公司应予以补齐。且约定了违约责任。
该剧制作过程中,遭遇新冠疫情、政策改革等变故,导致该剧多次修改、播出延迟。因未收到投资款本金及20%收益,某互娱公司提起一审诉讼,庭审中,某互娱公司多次变更诉讼请求,最终诉求如下:
1、某影视制作公司支付本金1400万、利息280万;
2、某影视制作公司支付违约金4200万;
3、某影视制作公司支付律师费12.5万、保全担保费4.2万,保全费5000元;
4、某影业公司、段某对上述1-3项承担连带责任;李先生对上述1-3项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5、四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二、代理经过
商则团队接受某影视制作公司和李先生的委托,代为参与本案的审理。本案法院共组织三次开庭,双方对投资款本金、利息、违约金、连带责任等多项事宜逐一进行辩论,庭审氛围紧张。
三、处理结果
2024年7月31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京0108民初1992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某互娱公司部分诉讼请求,仅支持一部分。经核算,商则团队为某影视制作公司挽回的本息损失共计4956余万元,李先生个人无需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