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法院:DC、BY公司与HX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


审理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

对方提出主张,却未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应抓住这一点,进行针对性驳斥。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2日,DC公司和DY公司作为出租人将标的公司出租给HX公司经营使用。 

同时,各方签订《企业租赁经营合同》,该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2019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1日,租赁期间HX公司需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但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半年,各方因其他原因产生纠纷,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

2020年,HX公司将DC公司、DY公司及ZR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时,被告方向其支付应得利益、损失和违约金,合计936万元。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并未支持HX公司关于应得利益及违约金的诉求。

2022年,HX公司再次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DC公司和DY公司向其支付应得利益、损失和违约金,合计1033万元。


二、代理经过

本所律师团队接受DC公司和DY公司的委托,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综合分析案件基础事实和HX公司提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及HX公司提交的起诉状,律师团队指出,本案构成重复起诉。 

一审法院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驳回起诉。HX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指令一审法院重新审理。重新审理后,一审法院组织开庭。双方针对实体问题进行辩论。

商则团队指出,首先,HX公司在本案中没有任何损失,且另案中法院已认定,在HX公司经营期间,DC公司和DY公司共亏损269万元。

其次,《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签订后,DC公司和DY公司一直如约履行,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反而是HX公司有多项违约行为,并拖欠工人工资,导致职工多次上访,给DC公司和DY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最后,对于HX公司主张的损失,其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


三、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我方主张确有道理,HX公司证据不足,故判决驳回H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H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于2024年8月19日作出(2024)鲁 03 民终 176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HX公司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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