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检察院:郑州YCXD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抗诉案
再审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请抗诉机关: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报审机关: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典型意义:
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出租人在案涉租赁物实际交付过程中存在明显违约行为,包括未交付部分租赁物、延期交付以及拒不配合承租人等。同时,承租人为履行租赁合同已投入相当金额的成本,原审法院未支持承租人要求支付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请求,系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错误。
一、基本案情
YG公司与YX公司签订案涉房屋的《租赁合同》,约定YX公司向YG公司承租案涉房屋(某生活广场),租赁面积为地上1-3层。YG公司与YX公司签订《租赁物业现状交付使用确认书》,确认交付案涉租赁物F1-F2层商铺。后来,YG公司、YX公司、YC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YX公司将上述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转让给YC公司,YG公司对该转让行为予以同意。
YX公司已缴纳履约保证金,全部由YC公司接受,YG公司协助其更换收据,YG公司向YC公司出具《收据》,载明收到YC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YC公司支付首期半年租金。YC公司主张因经营需要对承租房屋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改造,并对室内室外进行装修,向法院提交相关工程合同,同时YC公司还另向法院提交了银行单位客户回单及收据。YC公司主张YG公司退还履约保证金、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相应损失。
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再审,再审法院认为案涉租赁物已全部交付,YG公司没有违约行为,因而未支持YC公司要求YG公司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二、代理经过
本所律师接受YC公司的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梳理,针对一审、二审、再审双方证据、陈述以及法院认为部分进行分析,总结了抗诉突破点:
1.针对同一事实,原审法院在再审认定和一、二审认定中发生明显矛盾,再审突然改判认定YG公司没有违约行为存在错误;
2.YG公司明显存在重大违约行为,包括未交付第3层屋面、延期交付租赁区域、拒不配合YC公司施工等,原审认定事实错误;
3.YG公司违约行为都有明确证据,退一步讲,即使这些行为尚未构成根本违约,也明显违反合同约定,原审法院改判YG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4.为履行《租赁合同》,YC公司签署施工、改造、装修等协议22份,投入极高成本,巨额资产已与YG公司房屋形成添附,原审法院改判YG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赔偿,适用法律错误。
在以上突破点的基础上,本所律师进一步与YC公司对原审过程以及案件资料进行梳理,参考同类纠纷的典型案例,最终形成了完整有效的法律文书,并及时向检察院提交了申请。办案过程中,本所律师也与检察院取得有效联系与积极沟通,递交了新证据以及听证申请书等文书材料。
三、抗诉结果
2024年7月25日,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通知,认定YC公司申请抗诉理由成立,原审法院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存在错误,决定提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