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甘肃某航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
建设纠纷情况复杂且专业性极强,极有可能出现法院因不了解情况而裁判有误的情况。在此情形下,应通过再审程序积极争取,以维护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5年7月,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由我方当事人承包案涉工程。2015年10月,发包方出具中标通知书,后双方签订《建设合同》。2016年1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签字,形成《工程量汇总申报表》和工程量签证单。
之后,双方对工程价款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因发包方未足额支付剩余工程款,我方当事人作为承包人,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方支付剩余900余万元工程款。
一审、二审中仅支持部分工程款,当事人不服裁判,委托我所团队启动再审程序。
二、代理经过
商则团队接受委托后,在全面梳理案情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再审核心观点:
1、再审申请人二审递交的新证据,足以证明存在挖掘、加工、运输砂砾产生的人工费、机械费等,共计227万余元,属于被申请人应付工程款,但鉴定报告并未计入此项费用,原审法院也未予支持,明显错误。
2、针对上述227万余元工程款,再审申请人在一审中就明确提出异议,但法院并未要求鉴定机构答复,也未对这笔支出进行审查,就直接认定这笔巨额款项不属于工程款,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申辩权利,程序明显违法,此鉴定意见不应采纳。
3、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的《建设合同》,系双方约定中标后补招投标程序,属于无效合同。原审法院将本案的案由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却对合同效力未作审查,明显存在错误。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依法应当按照实际施工量来结算,原审法院未将再审申请人实际支出的227万余元计入工程款、未按真实情况认定再审申请人对上基层采用的是水泥稳定碎石的做法,对基本事实认定有误。
三、审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再审,经商则团队多次联系沟通,再审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进行听证程序。经过听证程序中团队积极争取,再审法官亦意识到原审存在的问题,故再审法官主动组织调解。目前本案已由最高院提审,将在提审程序达成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