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L先生与江西某物流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再审案


典型意义: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主张通过现金交付借款,却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商则律师团队详细梳理了案件证据,向再审法官指出原审判决对借款本金认定有误,成功取得指令再审裁定。

基本案情:

L先生在2012—2015年期间多次向Y先生借款。

2016年11月16日,Y先生、L先生、ZT公司三方签订《债务处理合同》,对借款金额、还款方式等内容做出确认,并确认以房抵债。同日,ZT公司向Y先生出具收条,再次对借款金额和以房抵债的事实做出确认。但后续,双方对还款金额及还款方式产生争议,产生本案诉讼。

法律关系图:

111111.png

代理经过:

商则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指出本案存在如下问题:

1.原审法院对借款本金认定错误,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借款本金为五百多万元,而不是九百多万元。

2.原始借款协议中的应扣缴项目“利息”与所谓的现金交付一一对应,说明本案存在砍头息。

3.Y先生出借款项,约定借款利率为日息千分之五,远超法律规定的年化利率24%的限制。再加上“砍头息”,Y先生提供借款的综合年化利率高达 123%-156%,明显不应得到支持。

裁判结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原审法院未查清本案基本事实,Y先生主张通过现金交付的借款并无证据证明,应当进一步审查。

2022年10月3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民申 4890号民事裁定书,指令二审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22年11月4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再审予以立案,案号为:(2022)豫11民再85号。

我方当事人L先生和ZT公司的合法权益成功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