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鹤壁YX公司与李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
典型意义:
原审判决、裁定适用已经失效的法律或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所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当通过再审予以纠正。
基本案情:
2011年,Y公司与L先生签订《商铺认购书》一份,合同签订之后,Y公司交付了商铺,L先生亦支付了购房款。
但是,由于Y公司在案涉商铺之上设立了抵押权,双方始终无法就过户登记一事达成一致意见,L先生认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遂将Y公司诉至法院,在诉请解除合同的同时,要求Y公司返还购房款,并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两审判决均支持了L先生的大部分诉讼请求。
代理经过:
本所律师团队在接受了Y公司的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综合分析两审判决与在案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及原审法院所认定的事实,律师团队指出,本案存在如下问题:
1.原审法院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为依据,判决Y公司承担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是典型的法律适用错误;
2.具体而言:虽然《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在特定情形下,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但是该条规定已于2020年,被删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修订之后,本案尚处于原审审理阶段,被删除的规定依法不得适用;
3.原审法院曲解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错误的将Y公司与L先生之间的预约关系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
4.在本案中,Y公司已经如约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了违约金,L先生却在既有的约定之外,提出额外的诉讼请求,的确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总结出以上突破点后,律师团队进一步与当事人沟通,再次对原审判决、证据等内容进行全面细致的梳理,将再审申请书及其他再审立案材料提交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后,律师团队积极与法官沟通,反复强调原审判决所存在的问题,并参加了线上问话,针对法官的疑问,作出了解释与说明。
裁判结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Y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六项所规定的情形,并作出裁定,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我方当事人Y公司的合法权益成功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