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陆先生与龙先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
对于一审查明错误的事实,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一、基本案情
陆先生被龙某起诉,要求陆先生返还不当得利6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外人黄某向龙某转账60万元,因此陆先生取得的龙某让案外人李某代转的60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判决陆先生返还60万元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
二、代理经过
陆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委托本所律师团队代理二审。本所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针对案件关键事实筹备新证据提交法院,并在开庭时逐一阐述案件事实。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案外人黄某实际上是中介,接受我方当事人陆先生的委托向龙某转账60万元,故陆先生取得60万元并无不当。依法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龙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龙某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本所律师团队继续代理再审程序。
三、处理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二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龙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作出(2024)桂民申3349号民事裁定予以驳回。我方当事人陆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