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商评|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执行案件中,如遇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申请执行人会想到,在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下,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可以由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相应份额进行清偿。那么,能否将被执行人配偶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或者直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被执行人的份额,在执行过程中配偶又该如何进行权利救济。本文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执行规则,对前述问题进行解答。
一、夫妻共同财产及一方个人财产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5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民法典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之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第二款之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可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首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情形仅包括被执行人死亡、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三种情形,此时可以被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财产代管人的身份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或代管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其次,除上述三种情形之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基于审执分离的原则,若申请执行人取得的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已经明确仅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执行法院不得在执行程序中认定相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不得将未举债的一方列为被执行人。换言之,相关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涉及各方当事人实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通过诉讼程序予以确认,而不能在执行程序中认定。因而,若债权人主张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在诉讼阶段将其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夫妻共同对债务承担责任,或者提起另诉,请求法院确认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从而向被执行人的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
三、如何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
(一)如何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执行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但须及时通知财产共有人。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情况下不会主动调查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自行调查被执行人配偶的财产线索,如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可以请求法院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根据该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若财产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若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为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案涉财产的执行。
(二)如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中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
如前所述,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享有的份额可以通过两种方式确定,一是经债权人认可的财产分割协议,二是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提起析产诉讼。在既无分割协议也未进行析产诉讼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据《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份额进行处置,根据司法实践,一般确认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为被执行人所享有的份额,除非被执行人配偶同意,执行份额不得超过财产总额的一半。
在确定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之后,若共有财产可以分割且分割不会减损财产价值的,执行法院可以先行分割再按份额进行拍卖变价;若财产无法分割或者分割后会导致财产价值显著减损的,应当整体进行拍卖变价。在此过程中,被执行人配偶可以采取支付份额部分对应价款来排除分割变现,亦可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配偶的权利救济途径
法院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配偶在收到通知之后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若被执行人配偶认为被执行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8条之规定提出案外人异议和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若被执行人配偶对被执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异议,但认为执行法院不得对相应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或者对协议分割后归属于自己份额的财产被采取执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提出执行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