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西区人民法院:钱某与范某、朱某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

商事交易中,仅作为资金中转的收款主体,而不实际使用资金,并非法律关系主体,无需承担义务。

 

一、基本案情

2020年7月,钱某与范某签订《投资入股协议》,约定范某投资25万元,由钱某经营歌舞厅,并约定范某将投资款打入客户朱某账户上视为投资成功。后朱某将全部款项按照钱某要求用于歌舞厅装修。后因歌舞厅经营惨谈。钱某起诉范某与朱某,要求返还25万元。

 

二、代理经过

本所律师团队接受朱某的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综合分析一审、二审双方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及法院认定事实,律师团队指出,原告诉求存在如下问题:

1、朱某作为资金中转方,并非投资或借贷关系的主体,原告起诉朱某并无合理的请求权依据;

2、朱某将案涉全部资金用于歌舞厅经营,并未私用,因此并无过错。

最终法官听取了律师团队的意见。

 

三、判决结果

2024年5月13日,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原告范某要求朱某承担责任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驳回了其对客户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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