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检察院:MJ公司与CH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抗诉案


典型意义:

涉案工程通过招投标确定承包人,实际承包人为个人挂靠资质单位,期间发生了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实质性变更。后工程结算发生争议,发包人要求以招标文件为准,承包人要求按变更后内容为准,且资质单位不承认实际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工程款,最终诉至法院。非法挂靠在建工领域极为常见,本案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基本案情:

MJ公司公开招标,CZY先生挂靠CH公司投标,最终中标。后双方签订新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改变了工程内容以及工程单价,对招投标内容进行了实质性的变更。工程结束后,CH公司不承认CZY先生所结算的款项,并对造价报告不予认可。CZY先生也反口称所结算的款项是借款,并非工程款项,要求MJ公司另行支付。各方协商不一致,最终诉至法院。

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再审,MJ公司均败诉。

代理经过:

商则律师团队接受MJ公司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的梳理,总结了如下抗诉突破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涉案工程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了承包人,应当按照招标投标内容进行建设工程施工以及结算,变更后的内容无效。

3.提前结算的工程款项最终受益人为CH公司,无论CZY是否CH公司负责人或代理人,CZY向MJ公司预支工程款时具有权利外观,属于履行职务行为,此款项属于已付工程款。

法律关系图如下:

111111.png

裁判结果:

本案成功听证,抗诉观点获得支持。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本案提请抗诉,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本案进一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