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W先生与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再审案
审理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
行政机关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虽不等同于民事责任认定,但其关于事故原因的分析和结论,对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一定参考作用。
商则代理案件获河南省高院再审改判!行政机关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认定监理、设计、建设方等相关单位对施工事故的发生,均有一定责任。但本案原审径行判决实际施工人王某承担所有责任。对此,商则团队多次与法官交换意见,经最高院指令再审后,河南高院撤销本院的生效判决并改判。
一、基本案情
2010年8月14日,客户王某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2010年9月27日,当地相关部门作出文件对该起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王某、建设公司、监理公司、项目部经理均负有一定责任.
本案,王某的上游分包方安某主张王某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审判决亦持此观点。
二、代理经过
本所律师团队接受王某的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综合分析一审、二审双方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及法院认定事实,律师团队指出,本案存在如下问题:
1、安某作为项目违法分包方,对工程有天然的监督义务。建设工程领域关乎人民人身安全、社会公众利益,不应当以合同约定免除民事责任。
2、在不能采信合同约定的条件下,本案各方责任承担应当按照行政文书内容分配。
最终法官听取了律师团队的意见,在庭审中,着重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归责方式的理解。
三、改判结果
最高法作出(2023)最高法民申79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024年5月15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豫民再144号民事判决,认定本案监理、发包、承包方、设计单位均负有一定责任,大幅降低了王某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