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某某科技公司与北京某环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

在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的案件中,为缩短诉讼进程,减少诉讼成本,可以考虑积极与对方沟通,在诉前调解阶段达成调解协议并经法院确认,产生可供执行的司法文书。对于商事主体来讲,虽然调解可能会牺牲一部分利益,但相较于诉讼,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能够更快取得回款,以免夜长梦多。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18日,A公司与J公司就某项目签署了两份《采购合同》,分别约定A公司向J公司“供货脱硝系统”和“脱硝系统催化剂”。合同签订后,A公司正常生产合同标的,根据合同约定及J公司指示,完成供货义务。后因J公司拖延付款,A公司多次向J公司发函催促,最终仍欠付189.408万元货款。

2020年10月12日,W公司中标J公司的河间市垃圾综合处理发电项目污水(渗沥液)处理系统,双方于2020年10月26日签订《采购合同》,约定W公司向J公司供货“河间污水处理系统”。合同签订后,W公司根据J公司要求,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并经被告验收合格。后因J公司拖延付款,W公司多次向J公司发函催促,然而J公司仅支付了部分款项,仍欠付828万元货款。


二、代理经过

因J公司未支付全部货款,A公司与W公司共同委托商则律师团队起诉J公司索要欠付货款。

本所律师团队接到A公司与W公司委托后,经过与客户多次开会,详细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迅速梳理案件事实,就两案分别起草了起诉状,整理了案件证据,同时向朝阳法院递交了起诉材料。

与此同时,因当事人之间有和解意向,商则律师团队为客户拟定了初步的和解协议。并且在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团队律师与法院积极沟通,表达了双方的调解意愿,最终由调解中心组织了诉前调解并安排了线上谈话。


三、审理结果

在调解中心的调解下,两案当事人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A公司与W公司同意J公司分期支付欠付货款本金,如J公司违约,则需要支付违约金。上述调解协议经朝阳区法院确认,形成了调解裁定书,并且很快两客户就收到了第一笔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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