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MY公司与T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

对于应收账款的保全申请,需要审慎的审查该债权债务关系中的主体是否适格,债权是否真实存在。


一、基本案情

原告MY公司将客户TX公司诉至法院,并向法院申请了诉中保全。在保全范围中,原告MY公司申请冻结被告TX公司对案外第三人的到期应收账款。


二、代理经过

本所律师团队在接到被告TX公司的委托后,马上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并重点分析了TX公司在案涉项目中对各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着重分析TX公司是否存在对外的应收账款。

在此基础上,针对MY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请,本所律师起草了答辩意见、质证意见等,对原告的申请进行反驳。主要答辩意见如下:

1.MY公司申请冻结债权为案外第三人与TX公司合作中由案外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与本案无关。

2.案外第三人收到款项满足合同条件后才会向TX公司支付合作款,TX公司目前不存在任何对外的到期债权。


三、审理结果

法院在本案保全程序中无法认定TX公司对外享有到期债权,对MY公司的申请不予准许,并于2024年4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MY公司的申请。这不仅保护了客户的法律利益,更在商业合作上维系了客户的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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