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陆某与龙某、黄某、李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

当有法院生效判决在先的情况下,出现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首先应当考虑对原审判决提起申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而非将错就错,另案起诉,让无辜第三方承担错判后果。


一、基本案情

因龙某开发地产需要资金,其朋友黄某就向其介绍了陆某,陆某答应为龙某提供资金,但是为确保资金安全,各方约定将该笔借款先由陆某转至黄某账户,再由黄某转给龙某。通过这种方式,陆某向龙某提供资金共计60万元。后龙某让其财务代转60万给陆某,如今借款已还清。

因黄某与龙某之间存在多笔资金往来未结清,黄某向法院起诉了龙某。在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黄某谎称该60万借款是其出借的,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据此做出了错误的判决,判令龙某偿还黄某借款。鉴于另案生效判决在先,龙某提起本案不当得利纠纷,要求陆某要求返还其60万元还款。

一审法院认为,另案民间借贷纠纷的判决已认定案涉60万元系黄某借给龙某的借款,陆某取得60万元款项没有依据,构成不当得利,最终判令陆某返还60万元款项并支付利息。


二、代理经过

本所律师团队接到陆某二审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事实并起草上诉状,经与当事人沟通,又整理了证人证言作为证据,在规定的上诉期内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上诉申请。二审立案后,很快组织了开庭。本次庭审中各方围绕争议焦点即案涉60万元是否属于陆某不当得利发表了各自意见,商则团队律师结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和本案的事实背景,充分陈述了陆某不构成不当得利的观点。


三、审理结果

经过商则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二审法院认为,龙某在另案判决作出后,获取到了陆某向黄某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从证明目的来看,属于另案民间借贷纠纷的新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龙某应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以出现新证据为由提起申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该案进行审查,而不应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本案诉讼,陆某在本案中不存在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而造成他人利益受损的事实。最终,玉林中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龙某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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