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W先生与LA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

1.个人挂靠公司对外承揽工程,实际施工并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

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基本案情

原告W兄弟二人同SL公司签订《施工项目风险承包书》,约定二人以SL公司的名义承揽工程。2010年7月5日,被告LA公司和SL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LA公司的工程发包给SL公司,W兄弟二人在负责人和施工单位处签字确认。

协议签订后,W兄弟二人垫资施工完毕,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各方结算确认,LA公司尚欠工程款500多万未付。在书面结算文件上,LA公司的母公司LA集团公司最后盖章确认。

后,SL公司出具书面说明,认可该工程是W兄弟二人组织施工的,工程款归W兄弟二人所有。

因LA公司拒不支付工程款,W兄弟二人不得不提起诉讼,并以“人格混同”为由,要求LA集团公司对LA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二、审理经过

本案审理经过复杂,经过9年诉讼,先后经历过10次法院审理程序:

①伊宁市人民法院一审

②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二审后,裁定发回重审

③伊宁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④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指令州分院再审

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将本案发回重审

⑦伊宁市人民法院再次重新审理本案

⑧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二审,维持重审的一审判决

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提审本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


三、代理经过

在W兄弟的四次诉讼均未达成诉讼目的后,本所律师团队于第五次诉讼介入案件,在接受两位W先生的委托后,先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成功获得指令再审的裁定。

本案指令再审后,律师团队继续代理本案,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理后将本案发回一审伊宁市法院重新审理。律师团队再次向伊宁市人民法院强调关键事实和法律适用,我方诉讼请求获得全部支持。

后,LA集团公司和LA公司提出上诉,律师团队继续代理W兄弟,上诉结果为维持原判。LA集团公司和LA公司再次提起再审程序,再审程序中,LA集团公司当庭提交大量新证据,从原告主体资格、工程价款数额到法人人格独立等多重角度进行举证。本所律师团队逐份进行质证,一一反驳。


四、处理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W兄弟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同时为了发挥人民法院的定分止争职能,避免双方当事人之间再起争议,便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最终在提审程序中调解成功,调解结果为:LA公司在两个月内一次性向原告支付约822万元人民币,LA集团公司无须承担连带责任。若未按时支付,则恢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

至此,双方再无争议。本案历经十次诉讼程序,终于获得大圆满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