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在最新《公司法》中的调整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法人股东的公司,在现行有效的《公司法》中是较为特别的存在。《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专门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特别规定。在最新修订的《公司法》中,这一节内容的位置有了重大调整,被吸收合并到其他条款之中。那么,之前法律规定的内容,以后是否还能继续适用?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来说,将会产生哪些影响?本文将对此进行详细分析。


一、现行《公司法》的规定


(一)法律规定

根据现行《公司法》第63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其他公司类型最大的区别在于,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就应当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制度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需要股东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公司的财产独立。通常情况下,如果想证明财产独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需要根据《公司法》第62条的规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否则法院基本都会认定股东与公司的财产存在混同。

 

(二)司法实践

司法实践中,在绝大多数诉讼纠纷里,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都很难证明其与公司的财产独立。一般来说,只要公司没有审计报告,法院就会认定股东和公司的财产存在混同,进而要求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第10期的公报案例“应高峰诉嘉美德(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陈惠美其他合同纠纷案”中,就明确指出:1,若债权人以一人公司的股东与公司存在财产混同为由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被告股东对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之间不存在混同承担举证责任。2,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是否混同,应当审查公司是否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支付是否明晰、是否具有独立的经营场所等进行综合考量。

因此,在现行《公司法》制度下,如果被告是一人公司,只要起诉的时候将股东列为被告,或者在执行程序中将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法院通常都会判令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884号江苏金土地种业有限公司诉扬州今日种业有限公司等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再372号熊少平、沈小霞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等,都是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有尽到举证义务,进而被法院判令承担连带责任。


二、最新《公司法》的修订情况


(一)法律形式的调整

202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最新修改的《公司法》,该《公司法》将于2024年07月01日起正式施行。

在最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删去了现行《公司法》第二章第三节的全部内容。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表述,由之前第24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表述,修改为现在第42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一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表述。

即,最新的《公司法》不再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视为特殊公司类型,而是将其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同等对待。


(二)法律内容的实质延续

从法律规定的实质内容来说,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将之前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制度规定,融入到了其他法律条文之中。具体如下:

1.最新修订的《公司法》保留了禁止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内容,并将之前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进行了合并规定,在第23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处最后一句关于“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的规定,本质上与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是相同的,也就是说该制度的核心内容并未发生变化。

2.与此同时,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对股东缴纳出资的时间做出了实质调整,第47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从公司承担责任的实际效果来说,要求股东尽早缴足注册资本,有助于确保公司资本充实,进而提高公司的偿债能力,也更有利于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另外,在最新修订的《公司法》第十章中,保留了现行《公司法》第八章关于“公司财务、会计”的规定,第208条第1款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此条文的内容,与现行《公司法》第62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相比,并无实质不同。也就是说,现行《公司法》中关于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年度审计的规定,合并到了对所有公司类型的统一规定中,并无实质变化。


三、《公司法》调整后对债权人的影响

从上文的对比分析可以清晰看出,现行《公司法》中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专章规定,虽然从形式上看都被删除了,但相关规定的核心精神并未改变,只是与其他法律条文进行了合并,使得《公司法》体例得到整体优化。

也就是说,根据最新的《公司法》,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仍然应当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且此处仍旧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需要股东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公司的财产独立,否则股东就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除此之外,最新的《公司法》还新增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注册资本,更有利于提高公司的偿债能力,对于公司的债权人来说,又多了一层制度保障。

综上所述,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从修订后的《公司法》内容来看,虽然形式上做了些许调整,但实质内容并未发生变化,而且新增了对股东缴纳出资时间的限制,更有利于确保公司资本充足。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来说,修订后的《公司法》将会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此种法律调整,也更有利于提升投资者的市场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