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某合作社与WY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案
典型意义:
本案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涉及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以及一审、二审、再审等多个民事诉讼程序。经本所律师代理,取得完全胜诉,有效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北京某经济合作社与WY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经济合作社将某知名物流规划区内场地租赁给WY公司使用,面积约46亩。后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经济合作社作为原告,以WY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经济合作社认为,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土地交付给了被告使用,后经测量得知被告在使用过程中超占土地;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将租赁土地转租给第三人使用,违约且违反了合同法有关规定;租赁合同未经过村民代表决议。因此,经济合作社要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场地租赁合同于2020年1月1日解除,判令WY公司归还场地,并支付超占土地使用费。
本案较为复杂,先后经历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历时两年多。
代理经过:
本所律师接受WY公司的再审委托后,对本案进行了全面梳理。经深入分析本案关键证据和原审法院的裁判思路,律师团队提出:
1.经济合作社与WY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有当地招商引资的背景为前提。涉案合同是有关各方反复沟通后签订的;中间还更换了主体续签。上述事实,均能说明该合同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经济合作社应严格遵守。
2.涉案合同、决议等,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均较为完备,不存在无效事由。经济合作社主张《村民代表决议》系伪造,却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且经济合作社在一审中认可了该决议,在二审中却改口,违背了“禁反言”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3.WY公司一直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开展招商及出租、联营等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经济合作社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4.涉案合同、协议等内容公平合法,也不存在情势变更等情形,各方均应依约履行。
本所律师团队第一时间与法院取得联系、积极沟通、申请听证,并及时递交了有关法律文书。同时,为进一步佐证我方观点,本所律师还收集整理了相关典型案例提交再审法院合议庭参考。
裁判结果: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22年6月17日作出(2022)京民申1583号裁定,完全支持了我方客户的诉讼请求,有效维护了WY公司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