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则法评|《公司法》新规之下,公司减资最应注意的事项


2024年7月1日,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将正式施行,此次《公司法》的修订,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责任进行了调整,设置为最长5年的出资期限,并且规定了非破产加速到期制度。目前有关部门正快马加鞭制定已设立公司的过渡政策,未来几年将有大批公司在政策引导下进行减资。那么《公司法》新规之下,公司减资最应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一、减资程序的一般流程

根据新《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减资需要经过如下步骤:

l公司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

l公司股东会作出公司减资决议

l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l股东会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

l根据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l修改公司章程

l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二、公司减资过程中最应注意的事项

虽然公司减资程序涉及上述7个环节,每个步骤均不可或缺,但笔者以为其中最应关注的环节当属“通知债权人并公告”环节。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减资过程中应当书面通知公司办理减资登记前的所有债权人,同时将减资决议进行公告。通知与公告缺一不可,二者并非择一关系。

实践中,由于行政机关往往流于形式审查,导致大量公司为逃废债、逃废股东出资义务,仅仅通过登报方式进行公告后,便草草完成公司减资程序。殊不知,被无视的“书面通知债权人”环节往往带给股东惨痛的教训。此次公司法修订,专门对此进行了规定,填补了公司瑕疵减资领域的立法空白。


三、瑕疵减资在新旧《公司法》中的不同后果

1.旧《公司法》下的瑕疵减资的法律后果

虽然旧《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七条对公司减资的程序进行了规定,但是其并未规定公司未通知债权人进行减资的法律后果。对此,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在公司违反通知义务对认缴出资进行减资且存在加速到期情形的情况下,若股东不能证明减资的合理理由和无损于债权人利益,可参照适用《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并参照第十四条第二款关于抽逃出资的规定,要求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相关参考案例如下:(2019)最高法民申5203号、(2021)鲁06民终4172号、(2015)苏商终字第00140号、(2020)沪民再28号。

2.新《公司法》下的减资类型及法律后果

本次新《公司法》中对公司减资进行了详细规定,可谓填补了以往公司减资层面的立法空白,同时新《公司法》并未沿用过往司法实践中的主流裁判观点,而是更为细致的将公司减资在立法层面划分为形式减资和实质减资。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公司形式减资进行了规定,具体而言,形式减资是指公司在使用公积金补亏后仍有亏损,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补亏,对应的是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内部科目之间发生变动的减资。形式减资之下,公司注册资本虽然减少,但减资股东并未从公司取回财产,形式减资对于公司当下的偿债能力几乎没有影响。所以,公司进行形式减资无需书面通知债权人,仅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即可。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公司实质减资进行了规定,同时第二百二十六条对公司瑕疵减资的法律后果进行了规定。具体而言,实质减资是指,公司减资后向股东返还出资或将出资变更为债权或免除股东出资义务等,减损公司偿债能力的减资方式。与旧《公司法》不同的是,新《公司法》增加了公司减资的公告方式,即公司可以通过报纸公告,亦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公司进行实质减资,未书面通知债权人的,将会产生以下几种法律后果:

1.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

2.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行政责任。公司违法减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更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公司瑕疵减资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在减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此,新《公司法》虽未明确规定,但可参考共同侵权的思路进行主张)

以上便是新旧《公司法》下,公司减资时笔者认为最应当注意的事项。本次公司法修订,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力度。我们也期待新《公司法》的施行能在司法实践中发挥良好的效果。

 

参考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五十五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