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破产商评|破产债权人的四类常用救济手段


众所周知,一旦公司被法院裁定破产,很快就会开始组织清算。清算组会根据公司现有的资产对债权人组织分配,绝大多数债权人都只能分得很少的资金。

那么,作为破产公司的债权人,有什么办法能最大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常而言,主要包括如下四类救济手段:


第一类:如果债权人和破产公司互负债权债务,可以主张抵销

公司破产之后,破产管理人首先会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如果拖欠公司的款项尚未支付,破产管理人就会要求还款。

此时,如果是和公司同时存在债权和债务,也就是说,如果双方互相拖欠款项,债权人就可以提出要求抵销,需要给公司的钱就不用给了,法律效果上等同于自己的债权已经得到清偿,对债权人来说,是非常有利的一种方式。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破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如果是在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的债权,或者明知公司有破产情形却仍取得债权,法律不予保护。从此项规定的内容来看,对于破产中的债权抵销,法律优先保护善意的合法债权人。


第二类:在法定期限内积极申报债权

对绝大多数债权人来说,最重要的事情是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有担保的,需要及时表明担保情况。根据《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即可以在该特定财产对应的价值内优先受偿。破产案件普遍清偿率较低,如果债权有担保,则清偿率会大大提高。

此外,只要对破产公司享有债权,都可以积极主张申报,不必考虑债权是否到期、是否仍在诉讼中等。《破产法》对特定情形也有明确规定,具体包括:

1.即使公司破产时债权还未到期,但此时也视为债权到期,需要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

2.一般情况下,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3.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以及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都可以申报,破产管理人会对债权进行审查。仍在诉讼或者仲裁中的,破产管理人会继续代表公司参与案件审理。

4.如果是公司债务的保证人,已经代清偿债务的,可以直接申报债权;尚未代清偿债务的,只要债权人没有申报全部债权,保证人就可以申报债权,以保护保证人将来的权益。

5.如果和公司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且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的,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申报债权。

6.如果未能及时申报债权的,只要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都可以补充申报债权。


第三类:如果破产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有误,可以向法院起诉

因为种种原因,破产管理人认定的债权有时候存在错误。在债权人会议上,如果对破产管理人确认的债权有异议,可以及时提出。

如果破产管理人并未对债权表进行调整,或者破产管理人有其他错误行为的,债权人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破产管理人的错误进行纠正。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274号山东祥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日照兴旺家用纺织品厂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再审案,再审申请人山东祥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认为债权审查结果更改告知函违法,因此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确实存在错误,已经认定的债权不应更改,因此改判撤销了原审判决,并确认山东祥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1423455.63元债权为抵押担保债权。该公司的合法权益通过再审诉讼得到充分的保护。


第四类:如果破产管理人未积极行使撤销权,可以起诉要求破产管理人赔偿损失

如上所述,在破产案件中,最大的问题是公司资不抵债,债权人的债权很难得到清偿。因此,一方面债权人要积极申报债权,另一方面,破产管理人也有义务积极为公司追回属于公司的财产,以保证债权人的债权能够最大程序得到清偿。

《破产法》第三十一条对此有专门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如果公司存在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等行为的,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同时,《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公司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破产管理人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但是,如果破产管理人没有积极履行职责、没有积极行使撤销权,导致公司的总资产减少的,对债权人来说明显利益受损,而且程序上债权人也无法直接起诉要求撤销。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项规定,大大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对督促破产权利人起到很好的作用。

不过,在实践案例中,如果依据此项规定起诉破产管理人,需要证明破产管理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例如: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10民初1号液化空气(辽阳)有限公司、辽阳群信企业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等申请破产清算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0民终831号邱良华、阮建军管理人责任纠纷案,法院均认为,破产管理人没有行使撤销权是因为破产管理人和债权人的认识不同,并不是破产管理人故意或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不支持破产管理人赔偿。


综上所述:破产案件的清偿率确实较低,如果对公司享有债权的,建议积极关注公司的运营情况,如果可行,尽量在一开始就要求公司提供担保,避免公司破产导致债务无法得到清偿。如果公司因为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更需要积极关注公司的各项信息,积极行使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最大程度维护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