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W女士与F工厂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二审案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归于集体,改变投资人身份并不改变企业财产的归属,也不改变集体所有制企业性质。因此更改企业性质与确认企业投资人身份虽有关联,但不属于重复诉讼。
本案诉请为确认王某为F工厂投资人。对此商则律师团队向二审法官充分发表意见,详细论述本案与另案诉讼请求的本质区别,最终北京市二中院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
一、基本案情
1994年11月1日,出让方(甲方)庞各庄镇某公司与受让方(乙方)客户王某约定甲方将其所属的F工厂全部有偿转让给乙方。
2004年10月31日,庞各庄镇政府表示:王某购买该厂产权应支付900000元,上述款项已全部收到。
另查,王某曾于2018年将F工厂作为被告,请求判决被告协助王某办理F工厂企业改制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
虽然两案案由不同,诉讼请求不一致,但诉讼标的均为要求法院确认F工厂的权属问题。故本院认为王某本诉实质上是否认已经生效的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诉讼。
二、代理经过
本所律师团队针对一审判决结果,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综合分析双方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及法院认定事实,律师团队指出,一审存在如下问题:
1、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依旧归于集体,改变投资人身份并不改变F工厂名下财产的归属。所以“F工厂的权属问题”与本案“投资人身份确认”无关。
2、本案投资人身份等权益并非企业可以自主决定,而是由事实投资行为决定,企业本身不能决定它的投资人是谁。两诉讼请求当然不是重复诉讼。
最终法官听取了律师团队的意见,在庭审中,着重询问律师团队对法律适用的理解。
三、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合议庭讨论后,认为二案在上述方面均存在不同,故难以认定本案系重复起诉。
2023年11月3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本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