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X先生与G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案
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对于借款人自愿返还的年利率在24%-36%之间的金额,应当优先冲抵借贷利息。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冲抵借款本金。 本所律师在一、二审法院错误扣减我方近五百万元本金及利息的基础上,重新梳理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发现原审法院在计算多笔还款冲抵顺序时,出现了逻辑错误。随后律师团队参加本案听证程序,并当庭补充了新的法律适用和观点;庭后提交了逐笔还款的计算明细。经过与承办法官的多次沟通,终获新疆高院提审裁定,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4日,G公司(甲方)、X先生(乙方)、张某(丙方)签订《补充协议》,协议三方一致同意,甲方须在乙方投入项目合作资金之日起,最迟于2015年3月2日前分批偿还完毕乙方的投资本金;按乙方实际投入项目资金1,000万元的110%比例,最迟于2014年9月2日前向乙方分批支付完毕固定的税后投资收益1,100万元。 G公司于2014年5月4日至2016年11月23日分批次合计偿还1,270万元。 2016年12月20日,G公司向X先生出具《承诺书》,内容为:“X先生:我公司承诺归还你投资本金,并按照年利息9%的标准支付逾期归还投资收益和投资本金的利息。” X先生于2016年12月23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投资本金950万元;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投资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欠付投资收益和投资本金为基数,按年利息9%的标准计算)。 截止到再审听证,双方对上述查明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法院在计算其中一笔还款的冲抵金额时,法院并未将其优先冲抵24%-36%部分的利息,而是将超出24%部分的利息全部冲抵本金,系法律适用错误。 二、代理经过 本所律师团队接受X先生的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综合分析一审、二审双方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及法院认定事实,律师团队指出,本案存在如下问题: 一、债务人已经偿还的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36%部分的金额,应当优先冲抵利息,超出36%部分再冲抵本金。原审判决在计算2014年10月9日700万元的冲抵金额时法律适用错误,没有优先冲抵24%至36%之间的利息。 二、是否应当适用2015年的司法解释,是一个法律适用问题,应当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来正确认定,法院当然有权主动适用正确的司法解释。更进一步,X先生在本案中的诉讼主张,已经明确提出了关于24%至36%的已付利息应当予以保护,客观上已经适用了2015年的司法解释。 三、无论是合作关系,还是借贷关系,利息起算时间均不应当以《补充协议》的签订时间为认定标准,而应当以款项实际到账的时间为认定标准。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本案款项实际提供之日为2011年9月13日,显然应当以此为准。 四、仲裁案中提到的基于合作开发关系的9%违约金计算标准,不能作为本诉讼案中基于借贷关系审理的利息计算依据。在仲裁程序中,合作开发项下难以请求逾期借款利率,只能请求违约金。故X先生出于对法律关系、诉讼风险的考虑,同意适用9%的利率作为“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这与逾期借款利率没有必然联系。 最终法官听取了律师团队的意见,在庭审中,着重询问各方当事人对法律适用的理解。 三、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听证程序和合议庭讨论后,认定原审判决确有错误,X先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 2023年10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新民申1777号民事裁定书,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 本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