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院:中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再审提审案(2023)
审理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
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Z公司是案涉工程的承包方,起诉发包方支付工程款,但发包方却主张案涉合同没有实际履行。
本所律师在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对方观点的基础上,重新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将本案中明显认定错误的事实进行整合,形成再审申请书提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终获提审裁定。
一、基本案情
2017年5月25日,发包方与承包方Z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将承揽的工程发包给Z公司生产施工。
协议签署后,Y先生挂靠Z公司,L先生挂靠发包方,实际进行了施工。在L先生的指示下,Y先生共建设15座候车亭,其中3座已投入使用,2017年12月24日,Y先生代表Z公司、L先生代表发包方签署了三份《结算确认单》,对工程款予以结算,但发包方一直未支付款项。
一审庭审中,发包方主张案涉合同未实际履行,15座候车亭是Y先生与L先生间其他的工程,与本案合同无关,L先生签订的《结算确认单》也未得到其认可和追认,故不应支付工程款。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Z公司申请给付工程款的诉求。Z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代理经过
本所律师团队接受Z公司的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综合分析一审、二审双方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及法院认定事实,律师团队指出,本案存在如下问题:
一、本案《施工合同》已经实际施工,无论是L先生一审判决中的自认,还是实际施工人Y先生的陈述,又或是Z公司提交的证据以及下游材料商起诉的事实,均能证明本案《施工合同》已实际履行。
二、原审法院错误认为Y先生施工未取得总发包人同意,但总发包方已经将候车亭实际投入使用,法院认定事实与Z公司在二审中补充证据明显不符。此外,原审法院错将Y先生和L先生2018年的合同关系同本案混淆,导致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
三、原审法院已经查明认可Y先生与Z公司、L先生与发包方的挂靠关系。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却对两位实际施工人签字摁手印确认的结算文件不予采信,审理思路明显有误。
四、15座候车亭确实客观存在,L先生在最初的答辩意见中对于已经施工的事实也是完全认可的。其庭审中改口称合同没履行,却并未对已经存在的15座候车亭给出合理解释,更未举证证明这15座候车亭属于其他合同关系。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案涉合同已经履行,L先生和发包方已经实际取得了候车亭,却没有支付工程款,构成不当得利。原审法院的裁判思路明显有误。
总结出以上突破点后,律师团队进一步与当事人沟通案件事实细节,形成再审申请书,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后,律师团队立即与法官沟通,在法官明确表示本案将书面审理后,仍坚持向法官阐述原审中存在的错误,同时拟定书面听证申请书提交至承办法官。最终法官听取了律师团队的意见,对本案组织开庭展听证,并在庭审中,着重询问各当事人事实细节问题。
三、裁判结果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听证程序和合议庭讨论后,认定原审判决确有错误,Z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2023年09月11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辽民申5726号民事裁定书,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本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