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ZF公司与JL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经常出现双方当事人签署的备案合同与实际履行的合同不一致的情形,此种情形下应当适用哪一份合同对于当事人权利影响非常大,本案恰是此种情形。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双方协议实际废止备案合同,由此认定本案适用实际履行的合同。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7日,J公司与Z公司签订《一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竣工日期暂定2015年5月25日。2014年3月31日,J公司与Z公司签订《二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竣工日期暂定2017年3月1日。
2014年4月6日,J公司与Z公司签订《协议书》两份,约定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对该两份合同予以作废。双方确定重新签订一标段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二标段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双方未就该两标段工程重新订立施工合同,则J公司应当按照Z公司完成的实际工程量按实结算。
2014年5月10日,J公司与Z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Z公司已完成第一标段实际工程量9300万元,第二标段也完成了3600多万元工程,为了更好地完成J公司的工程进度要求,Z公司决定更换现有施工队伍,同时J公司同意于2014年5月15日前向Z公司增加支付费用682万元。
2015年5月19日,J公司向Z公司寄送《责令Z公司清退场函》并提出终止合同,并要求Z公司于1个月内完成清退场。
2015年6月29日J公司向Z公司发出《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知书》。Z公司7月2日回函重申J公司无权解除合同。由此,J公司向福建高院提起诉讼。
二、代理经过
本案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后,J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阶段,商则诉讼团队接受当事人Z公司委托参与本案二审审理程序。
接受委托后,商则律师团队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深入研究本案争议焦点以及J公司的上诉意见,迅速拟定诉讼策略,并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二审答辩意见。
此外,在本案分配承办法官后,商则律师团队积极与二审法官进行有效沟通,及时向法院提交补充意见,并从案涉核心事实和法律适用两个角度充分向合议庭阐述了我方当事人的主张,对于相对方的主张也进行了有力的辩驳。
庭审过程中,商则团队明确指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被双方协议废止,本案不应将已经废纸的合同作为当事人主张权利的请求权基础。此外,商则团队通过梳理案件时间线索,向合议庭展示了J公司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付款的全部经过,明确提出对方当事人违约在先,并向合议庭提交了相关另案关键判决。
三、裁判结果
经过商则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充分与合议庭沟通并阐述我方当事人的主张,最终商则律师团队的答辩意见获得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J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