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TL工程公司与Y先生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


典型意义:

原审法院未判令我方客户承担责任,对方不服,提起本案再审。经本所律师代理,再审维持原判,成功维护了我方客户的利益。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17日,六盘水仲裁委员会作出(2019)六仲裁字32号《裁决书》,裁决JD工程公司向TL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JD工程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TL工程公司以“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理由,成功申请追加Y先生作为本案被执行人。Y先生不服,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与G先生、JD工程公司达成了《承诺书》、《协议书》,各方对工程款的承担有约定,应当按照《承诺书》、《协议书》来履行,各自承担对应责任。

代理经过:

本所律师接受G先生、JD工程公司委托,经梳理全案事实,分析关键证据和原审法院裁判思路后提出:

将Y先生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有充足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条确定了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的原则,即,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追加执行当事人。

本案中,Y先生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原一审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为依据,追加Y先生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

Y先生提供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履行了法定出资义务,更无法证明我方客户应当承担责任。

Y先生提供的《承诺书》和《协议书》,文书本身与执行案件无关,也无法证明其履行了缴纳出资的义务。此外,《协议书》为五方协议却仅有两方签字,该《协议书》并未发生效力。最后,即使《承诺书》和《协议书》对各方责任进行了约定,Y先生也应当根据协议履行的情况,另行主张权利。原一审法院追加Y先生为本案被申请人,完全正确。我方客户与本案无关。

本所律师第一时间与法官沟通,递交了相关法律文书。同时,本所律师还做了大量其他工作,如:收集整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典型案例、归纳总结法学界的权威学术观点等。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22年3月14日作出(2022)最高法民申87号裁定,驳回了Y先生再审申请,我方客户的权利成功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