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则实务|民间借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夫妻债务的认定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法律实践过程中的疑难复杂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了明确规定,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最大的亮点,它体现了平等保护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双方利益,兼顾维护交易安全与婚姻家庭稳定的理念。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实践中,下列债务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 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 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 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 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 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 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属于夫妻个人债务的情形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无关家庭共同生活时所产生的债务。

一般来说,下列债务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 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 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债务

* 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投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 遗嘱或赠与合同或者协议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 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于共同债务,约定有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但是这种约定不能当然的及于债权人,对债权人没有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 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

* 其也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类案件的审理难点

(一)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标准界定难度较大

家庭日常生活水准界定难表现在: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差异、家庭成员财产状况和消费模式不同,导致难以确定统一的家庭日常生活具体标准。

夫妻共同生活范畴界定难表现在:家庭消费模式和生活结构的升级变化,使得夫妻共同生活支出不再局限于传统的消费开支。

共同生产经营标准界定难表现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提出的“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共同经营”含义不尽相同。判断生产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统一。

(二)相关证据的认定难度较大

第一,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来看,确定债务的用途是判断和认定债务性质的关键。该类案件所涉标的通常为货币,债权人、债务人对借贷发生后货币在家庭内部的使用目的和使用轨迹均很难举证证明。

第二,证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是否处于分居、矛盾激化、婚姻危机状态)对于甄别夫妻间是否存在规避债务、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证明夫妻感情优劣对于夫妻一方或债权人均非易事。

第三,司法实践中存在夫妻双方具有举债合意但未共同签名确认的情形。一旦未签名举债配偶否认,法院往往很难认定夫妻双方存在举债合意。

作为夫妻一方的债务人或债权人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作为夫妻一方的债务人需要加强事前风险防范

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其表现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认。此即所谓“共债共签”制度,这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相对性原理。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或者事后追认原则,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

(二)债权人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需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

超出家庭生活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为保护未举债的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此种情况下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此种情形下将举证责任课以债权人,以倒逼债权人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征得配偶一方同意,最大限度避免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权益的情况。

(三)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日常家事代理是认定夫妻因日常家庭生活所生债务性质的根据。此类债务主要是日常家事代理范畴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所产生,以婚姻关系为基础,一般包括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以上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有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三十四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