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上海JY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案件
典型意义:
在原告将国家知识产权局诉至法院,我方作为第三人出席庭审的情况下,经本所律师代理,在本案一审阶段便取得胜诉,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且对方当事人未上诉。
基本案情:
WRL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所委托人,后简称:WRL)于2019年10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一项专利申请,并在之后成功申请到专利号为2017216*****.X,名称为“垃圾渗滤液的浓缩液集成减量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但是,由于在本专利申请过程中,WRL对专利的部分权利要求做出了调整,并在审理当庭做出了调整意见,并参与答辩。最终,WRL成功申请到该项专利。后本案原告上海JY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本案原告,以下简称:JY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上述专利无效,主张本专利不具有创造性,因此请求宣告其无效。但是该请求未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认可,于是JY公司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素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本所委托人WRL以第三人的身份出席并参与庭审。
法律关系图:
审理经过:
本所律师接受了WRL公司的委托,经过司法大数据分析,采用法律关系图详细梳理本案的全案事实并分析关键证据和原审法院的裁判思路后提出:
一、本所委托人WRL公司的发明创造不仅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的要求,而且该专利说明书的公开满足了专利法规定的充分公开的基本要求,并予以充分的论证。
二、第一时间与法官和国家爱知识产权局进行沟通,并递交了相关的法律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同时,本所律师还做了大量其他工作,如绘制法律关系图、收集相关领域的专利申请典型案例、归纳总结专利法学界的权威学术观点等,提供给法庭参考。
裁判结果: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过审理,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0)京73行初4396号行政判决,采纳了本所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WRL 公司取得了最终的胜诉。
最终判决:
驳回原告上海JY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上海JY环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