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商则团队助力当事人取得河南省检支持抗诉决定
审理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A公司起诉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一二审法院均认定B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并判令其承担相应责任,B公司随后提起再审,指令再审过程中法院突然改为认定B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并进行改判,A公司随后委托商则团队提起抗诉。
二、代理经过
商则团队在接受A公司委托后,立即汇总材料,针对本案关键的事实认定问题、法律适用问题组织了案件研讨,并充分检索了相关法律规定、裁判案例,随后向检察院申请抗诉,重点强调如下观点:1、对同一事实,原审法院已经在关联的前案生效判决中认定“原、被告均存在不同程度违约情况”,并在本案一、二审中维持该认定,却突然再审改判认定B公司没有违约行为,造成本案与生效判决相矛盾。2、B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第3层屋面,明显构成根本违约。法院再审改判认为无需交付第3层,没有依据。3、除拒不交付第3层区域,B公司还存在延期交付配电房、豪享来商铺及停车场区域,以及阻挠A公司施工等一系列违约行为,导致A公司无法正常进行商业经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4、B公司违约行为都有明确证据,退一步讲,即使这些行为尚未构成根本违约,但也明显违反合同约定,原审法院改判B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适用法律错误。5、为履行《租赁合同》,A公司签署施工、改造、装修等协议22份,投入高达12501238.3元,巨额资产已与B公司房屋形成添附,原审法院改判B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赔偿,适用法律错误。
三、审理结果
经审理,河南省人民检察采纳了商则团队所提出的意见,并作出豫检民监〔2024〕315号民事抗诉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提审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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