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均败诉、检察院终采纳我方观点发出检察建议
审理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检察院
一、典型意义
款项来往较多的民间借贷案件应对每一笔转账进行逐一核实,确认每笔转账对应的事实情况及证据依据。
二、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将被告A公司、B某、C某诉至法院认为三个主体均为借款人,并要求返还借款,案件虽经多番审理,但仍有基本事实未能查清,原审法院对证据的认定亦有错误。
三、代理经过
商则团队在接受B某委托后,立即组织案件研讨,核对案件事实、明确法律适用,并重点分析了案涉借款每笔款项的来龙去脉及对应证据,梳理案涉借贷关系到底存在多少出借款项、又已经归还了多少款项,重点提出以下意见:
1.原审法院所依据的本案重要证据《借贷往来明细确认表》系伪造证据,无证据能力。原审法院未予查明,导致对本案“实际出借金额”存在严重的事实认定错误;
2.本案借款人已归还418.41万元,借款债务本息已被清偿完毕,原审法院对本案“已偿还金额及利息”存在认定错误;
3.李某构成职业放贷,故其在职业放贷中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因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及相关司法解释而无效。
四、审理结果
经过审理,检察院采纳了商则团队提出的意见,并于2025年4月8日作出鄂孝检民监〔2024〕83号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检察院已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成功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