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商则助力当事人一并取得两案胜诉


审理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一、典型意义

该两案是两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合同的名为采购合同,但从交易逻辑及合同真实履行情况来看,合同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中介服务关系。在本案中,明确合同性质及交易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本案当事人之间是中介服务关系而不是买卖关系,是厘清本案真正责任主体的重要前提。


二、基本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双减协议》,合同约定在双方之间的合作模式中,乙公司主要负责帮助甲公司对其双减农资套餐进行市场推广,作为对价,乙公司可以从甲公司的销售额中提取7%作为收益。此外,甲公司和乙公司还签订了《采购合同》,而双方之所以签订该《采购合同》,是为了明确甲公司销售农资的单价及数量,从而核算销售额,以便结算乙公司7%的提成收益。后来,甲公司以其已经提供了相应种子及化肥,起诉请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商则律师团队接受被告乙公司的委托,代理本案。


三、代理经过

商则律师团队在接受乙公司委托后,立即组织案件研讨,核对案件事实,明确法律适用,重点就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真实法律关系、甲公司提供的肥料亦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如按照甲公司的主张来认定双方法律关系将有悖常理等方面进行论证研讨。

商则律师团队以“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所成立的法律系中介服务关系,而非买卖关系,签订《采购合同》是为来核算销售额及收益提成”为关键切入点,密切追踪与合同签订背景、合同真实履行情况等有关的证据、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向法院严密论证我方观点;并积极寻找证人出庭作证,向法院提交证人证言及公证证据等。法院多次组织该两案进行开庭审理,商则团队代理当事人积极应诉。


四、审理结果

案件庭审过程中,原告甲公司就其主张称庭后提交证据,但持续未提交。后来,甲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受理费,法院作出“按撤诉处理”裁定书。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功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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