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L某作为被申请人与G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再审一案


审理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典型意义: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常常伴随着多次股权转让,在确认股东资格时除了审查股权转让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外,还应当结合交易背景,理清各方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法律关系。


一、基本案情

HC公司通过受让取得高某在目标公司92%股权,并约定若高某不能偿还W公司欠款,HC公司有权直接经营目标公司。

2012年2月18日,刘某、高某、蒋某、仲某签订《四方协议》,将目标公司股权分配为刘某62%、高某23%、蒋某10%、仲某5%,该协议签订后未履行。

2012年3月7日,HC公司与刘某、目标公司签订《三七协议》,约定:HC公司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92%股权转让给刘某。该事项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后,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后刘某对部分股权又进行了转让。

2021年,高某起诉刘某,要求刘某将登记在其名下的目标公司剩余的股权返还给高某。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不服纷纷上诉,本案二审进行了改判。


二、代理经过

高某对二审判决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商则律师团队对高某的再审申请意见进行分析,并起草了答辩意见,对其观点有针对性地进行了反驳,主要答辩意见如下:

1.刘某已经通过合法受让方式取得了案涉股权,高某向刘某索要股权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2.各方已经达成《四方协议》并未实际履行的共识,原审法院却强行按照《四方协议》判令返还股权,显然未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3.本案处理的是高某与刘某间的股权争议问题,其他主体的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与本案无关,并且刘某已合法取得案涉股权,其对股权的转让系有权处分,合法有效。

上述意见经过商则律师团队梳理,形成答辩意见书并递交江苏高院法官,以供法官查明案件事实。

 

三、裁定结果

再审法院认为高某所称刘某代高某持有案涉股权的事项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案经过商则律师团队的努力,最终驳回了对方当事人高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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